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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纪检监察理论根基 探索“政、纪、法”思维融合路径 ——我院刘用军教授受邀为芜湖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业务培训班授课

发布日期:2025-10-18  浏览次数:[]

2025年10月17日,受安徽省芜湖市职业技术大学邀请,我院刘用军教授以《纪检监察的理论基础与思维方式》为题,为芜湖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业务培训班进行现场授课。

刘用军教授开篇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行稳致远,需依托自主知识体系,其核心理论支撑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规,纪委监委通过合署办公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在理论依据方面,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本质上的内在联系性和行动上的统一性;纪检监察合署之理论根基正在于从党的自我监督向国家自我监督的空间延伸,从而形成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一体论。另外,刘用军教授对比前苏联时期党和国家监察实践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1993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践,指出我国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一体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治国方式和理论体系。

刘用军教授指出,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政治思维、纪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统合与协调至关重要,但三者存在差异。法治思维与其他两种思维差异较大;纪律思维和政治思维的冲突虽不明显,但在具体性逻辑性等层面也具有一定差异。“政、纪、法”三种思维的差异在实践中可能引发一定冲突例如,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的不同导致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差异;纪检监察查处案件强调“恰当性”与法治思维追求的“责任平等性” 存在区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抓早抓小”理念与法治思维侧重行为违法性评价的逻辑不完全一致。

同时,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也面临思维融合困境:学科人才培养定位不清影响三种思维融合;原属学科课程理念不统一无法兼容三种思维;师资思维定式制约三种思维协同人才培养与实践部门衔接不畅影响三种思维结合

针对上述问题,刘用军教授从理想和现实两个层面提出解决方案。在理想层面依托国家顶层设计,明确学科政治属性核心地位,同时凸显法学属性;重构课程体系,统一编写教材,开展师资培训,调整思维范式;建立高校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育人机制,打通学生实践渠道现实层面需立足现有条件突破:一是明确纪检监察教育的政治统领性,同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二是确立纪检监察学科政治、纪律与法治思维的结合域,推动三种思维在重点领域融合;三是优化课程设置,开设政治社会学与纪检监察思维学课程,培养综合性思维;四是深化案例教学,让学生在案例中领会三种思维转换与融合。

刘用军教授系统梳理纪检监察的理论根基,深入剖析政治思维、纪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差异与融合路径,为纪检监察学科和纪检监察事业向纵深发展、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智识。

(供稿:高仲劭;初审:张英哲;复审:姜保忠;终审: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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