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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法庭进课堂”活动

发布日期:2024-07-04 侯晓澜 浏览次数:[]

01 课堂概况

既是庭审,也是课堂。6月27日,我校刑事司法学院举办“法庭进课堂”活动,组织2022级、2023级部分本科生在法学实验教学中心模拟法庭观摩了“党某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开庭审理,上了一堂生动的实践教学课。

02 基本案情

党某翁,男,2002年,汉族人,平日生活简朴,毕业后一直渴望可以靠自己的力量赚钱。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浏览时接触到了一则声称能快速赚钱的广告。出于对金钱的强烈渴望,党某翁决定尝试这个看似轻松的“赚钱”途径。随后,党某翁在互联网上接触到一名诈骗犯,该诈骗犯诱骗党某翁提供其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党某翁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但仍积极配合犯罪分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多笔诈骗资金的转移操作。在转移过程中,党某翁还涉及刷脸等身份验证行为,甚至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跑分”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深了其帮助犯罪的程度。党某翁按照诈骗犯的要求进行多次银行转账操作,协助其完成洗钱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在审讯过程中,党某翁表达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悟,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03 审理/实践教学过程

本案由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董鹏亮担任审判长,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赵声担任本案公诉人,河南民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敏、齐嘉旭担任本案辩护人。法庭审判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宣判等诉讼环节开展。

1.法庭调查

法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概述党某翁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辩护律师进行质证,对起诉书中的指控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证据。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党某翁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自我陈述和辩解。

2.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意见,阐述党某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提出量刑建议。辩护律师进行反驳,提出党某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就党某翁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

3.被告人最后陈述

党某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最后陈述,表达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悔过之意以及对未来的打算。

4.休庭评议

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讨论党某翁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如何量刑。

5.宣判

休庭评议结束后,法官再次开庭,宣读判决书。法官根据党某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调查举证和辩论环节重点突出、规范严谨,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力。

04 学有所获

235103班学生郭佳宁: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零距离”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公正威严,还进一步加深了我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使我更加明白了要注意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物品的保护,不要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自觉遵法守法学法用法。

235101班学生侯晓澜:

在法学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之间建立起初步认知,是我参加本次庭审的最深刻的感受。开庭依照正规开庭流程,庄严肃穆,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程序的庄严。通过证据罗列、双方辩护,法律的权威得到了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尊重,本次庭审活动更加坚定了我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的决心。

235102班学生李聪奕:

通过听取检察官的指控和被告的辩护,我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手段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通过这次庭审旁听,我也深刻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我们作为学生,不仅要学习文化知识,更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35104班学生赵恒:

此次庭审中,被告人因贪图私利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难逃法律的惩处。我将时刻警醒自己,不被利益诱惑,坚守法律底线,提高自我约束能力,避免误入歧途。

05 知识科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多是被犯罪分子带到指定地点(实践中多为宾馆房间、移动车辆、偏僻郊区等)进行“跑分”洗钱,或是被要求利用自己银行卡频繁转账、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账、将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账户、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将汇入银行卡内的资金取现等。对于行为人通过上述非法途径或者异常方式协助转账,如没有其他正当理由,依法可以认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实践中,统一评价为掩饰、隐瞒行为,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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